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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患者在住院诊疗期间享有知情权。为切实加强医患沟通、融洽医患关系,根据省卫生厅《加强医患沟通全面提升医院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我院特明确如下要求: 一、各级医师有责任、有义务以谈话的方式认真向患者及其家属交待病情、主要诊疗方案及其预后,满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从而使病人积极配合医务人员,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使医疗活动顺利开展。 二、患者住院期间,管床医师应定期和病人进行谈话交待病情,征询意见。每位病人住院过程中,谈话次数不得少于3次,即:患者入院时第一次谈话在入院后及时完成,住院期间(重大医疗措施如手术前必须有一次)、出院前各一次谈话,长期住院病人或病人病情突变时应适当增加谈话次数。谈话一般在病区医生办公室进行(特殊病人例外)。 三、谈话内容包括:疾病的诊断情况、治疗计划、风险和预后、治疗费用、配合治疗的注意事项及医护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等,住院过程中出现病情变化、诊疗计划调整,特殊用药及检查,以及出院康复注意事项等。每次谈话内容可有所侧重,并及时请患方签字认可。 四、沟通谈话由分管病床的主治(诊疗)医师及以上医师负责进行。凡疑难危重抢救病人、重大手术及四类需报审手术病人或需采用新技术、新项目治疗的病人,以及特殊病人(如外宾等)须由分管的主任医师(主诊医师)和(或)科主任亲自向病人(家属、单位领导)谈话,以便取得病人或家属、单位等相关人员的理解和配合。 五、沟通谈话内容要求在病程录中认真详细进行书面记录,作为医疗文件归档在病历中。书面记录质量列入住院病历质量考核内容,由党办负责定期检查与考核。 六、特殊手术、风险较大的手术、有医疗纠纷隐患的手术,术前需到医教科沟通,医教科人员、家属和警方人员共同参与,必要时需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