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务公开资料
廉洁行医十项规定
一、不准任何人利用看病、住院、手术、检查等机会收受病人或单位的钱物,不得接受各种吃请。
二、不得弄虚作假,开人情方、人情假,不得出具与病情不符的假诊断证明。
三、凡本院能完成的就诊、检查、治疗、手术等项目,不准私自转到其它医疗机构,从中获取好处。
四、医务人员在外出开会、讲学、医疗协作及业余兼职活动中必须按规定收费,不准另外向对方索取钱物。
五、不准将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列入公费和劳保医疗费,不得用病人的公费证件为自己或亲属看病取药。
六、不准私自动用医院的设备器械、医疗用品和药品外出谋取私利。
七、在对外洽购药品、器械及其它物品工作中,任何人不准向对方索取和收受回扣及劳务费,所有回扣费一律上缴单位入帐。
八、任何医务人员不得向病人出售药品和医疗用品,无论在院内或院外不得自己收费,不得出具外单位的收费票据。
九、不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利用B超、染色体检查等为孕妇作胎儿性别鉴定,从中获利。
十、严格执行《医德规范》,坚持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不做违背医德医规的任何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