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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信息时间: 2022/3/24】【我要打印】【关闭】

(一)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如何规定?

在职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按月缴纳,即用人单位缴纳在职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8%,在职职工缴纳本人月缴费工资的2%,本人工资额低于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用人单位还需为在职职工每月缴纳6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由个人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9%缴纳,同时个人还需缴纳每月6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正常缴费人员每年1月份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县内四家经办银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网点签约代扣、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江苏税务社保缴纳”缴费。

(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划分?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按月划入,划入比例根据参保人员年龄确定。具体标准为:35周岁及以下者,按本人缴费工资2.5%划入; 36周岁至45周岁者,按本人缴费工资3%划入;46周岁及以上者,按本人缴费工资4%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5.5%划入。在划入的基础上,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提取6元用于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提取1元用于缴纳大病保险。其中,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后,应由个人缴纳的每月6元大额补充保险费从个人医疗帐户扣除。

(三)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须具备哪些条件?

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2)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满10年;上述缴费年限不足的,一次性补足。(3)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15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计1080元(灵活就业人员继续按月从个人医疗账户划转,直至医疗保险关系终止)。

(四)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如何补偿和结算?

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主要使用个人医疗帐户,当年度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以实时刷卡享受门诊统筹补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年度累计自付500元(城镇低保、特困、重残人员为0元)后,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50%,年度内支付限额为1500元。

(五)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如何补偿?

1. 病种范围及补偿标准

(1) 病种范围:高血压病(高危以上)、冠心病、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特发性肺纤维化、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小球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症、银屑病、阿尔茨海默氏症、癫痫、视网膜变性、结核病、艾滋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20种病种数。

(2) 补偿标准:经确认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当年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300元后,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5%,年度内支付限额为3000元。

2. 办理渠道及结报办法

(3) 办理渠道:窗口办(县市民中心医保窗口、各镇区医保平台窗口、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县二院、县三院、临海中心卫生院、盘湾中心卫生院、海河卫生院)、网上办(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掌上办(关注“盐城市医保”微信公众号)。

(4) 申请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体检报告、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

(5)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院实行刷卡就诊,即时结报。

(六)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如何补偿?

1. 病种范围及补偿标准

(1) 病种范围: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脏病(CKD3-5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慢性乙型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病、肝硬化、克罗恩病、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类风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症、垂体瘤、运动神经元病、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型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抑郁症(经过专科住院治疗)] 23种病种。

(2) 补偿标准:经申请确认患有上述特殊病的参保职工,当年度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在一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门诊特殊病实行定点就医,每人可选择两家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算。

普通门诊疾病、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参保职工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上述报销比例对应降低10个百分点。起付线和门诊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可用个人医疗账户历年余额支付。

 

2. 办理渠道及结报办法

(3) 办理渠道:窗口办(县市民中心医保窗口、各镇区医保平台窗口、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县二院、县三院、临海中心卫生院、盘湾中心卫生院、海河卫生院)、网上办(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掌上办(关注“盐城市医保”微信公众号)。

(4) 申请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体检报告、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

(5)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只能在选定的三家医院刷卡就诊,即时结算。

参保人员如何就医结算?

参保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就诊和结算费用,其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年度累计纳入报销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53万元。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持社保卡直接结算的,个人所垫付的医疗费用,应在票据产生之日到次年3月底前申请报销。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如何规定?

参保人员在三级或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700/次,在一级或其他二级医疗机构的为500/次,在镇(街道)医疗机构的为200/次。由基层向上级转诊的,仅需负担起付线的差额费用;由上级向基层转诊的,不再负担基层的起付线。转市外的为1000/次。(报销比例详见表格)

 

 

 

 

 

 

 

医保中心业务科室咨询电话:

职工医保科(生育保险科)0515-82339199        

城乡居民科(医疗救助科):0515-82309066           

异地就医科:0515-82331196                  

  结算科:0515-82338579

   址:射阳县市民中心(幸福大道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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